第 8 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總班級數 │十八班以下│十九班至三│三十一班至│五十一班以│<br />│ │ │十班 │五十班 │上 │<br />├──────┼─────┼─────┼─────┼─────┤<br />│全校每週減授│三十二 │三十六 │四十 │四十四 │<br />│總節數上限 │ │ │ │ │<br />├──────┴─────┴─────┴─────┴─────┤<br />│註:上開減授總節數,包括前兩項之減授節數。 │<br />└──────────────────────────────┘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