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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13 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