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14 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