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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15 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