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