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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19 條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