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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21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