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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26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