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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5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