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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0年11月11日)
第 7 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