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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1年07月29日)
第 20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