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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11年07月29日)
第 8 條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科目修習節數不同時,其學年學業成績依各學期修習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學業成績為學年學業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