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實驗計畫,得召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具實務經驗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聘(派)兼之;其審議之實驗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
審議會審議實驗計畫時,應邀請學校列席陳述意見。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科學班實驗計畫,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前項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通知各該主管機關轉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