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指基於課程教學、學務輔導、環境設備及校務發展之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二、專業群科評鑑:指基於所設專業群科之群科發展、課程教學及績效表現之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指基於學校發展、轉型、退場或特定目的及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前項各評鑑類別之評鑑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受評鑑學校之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組成輔導小組至學校實地輔導,並得辦理追蹤評鑑:
一、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二、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受評鑑學校應依本法進行自我評鑑,並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受評鑑學校之校務評鑑或專業群科評鑑,等第連續二週期取得優等,得向本部申請免受評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