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如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及公民與社會)、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及生活科技)。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國文、英文、生活領域學科(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及法律與生活)。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當次學力鑑定考試之前項各款所定科目均及格,或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考試通過。
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各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參加學力鑑定考試者,其各科成績,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