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 103年01月10日)
第 3 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