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 103年03月26日)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為訓練場所最近二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