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為建教合作機構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五、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積欠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就業保險費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六、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經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