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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 103年03月26日)
第 8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最近二年之計算,自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日之前一日往前依曆計算。但其往前計算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生效日止,未滿二年者,以計算至生效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