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 108年02月27日)
第 11 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