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 108年02月27日)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於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者,為法人之代表人或法人指定之人;於學校法人申請改制者,為校長或由學校法人指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