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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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 108年02月27日)
第 9 條
申請設立或改制為實驗學校經許可者,三年內未完成籌設及立案或改制,本部得廢止其實驗教育計畫及學校設立或改制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