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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105年01月20日)
第 6 條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視,並作成紀錄。教師應於研習、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