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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 105年03月14日)
第 4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及實施場所,依下列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評量(以下簡稱本評量):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
二、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
三、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
五、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成效。
六、實習課程教材選用及編撰。
七、實習課程場地、設施與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維護。
八、學生參與實習課程人數。
九、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
十、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及輔導。
十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占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人數比率。
十二、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
十三、其他特色發展及優良績效。

前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於未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之學校,不適用之;第十二款規定,於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