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4 條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擬訂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並應提交相關會議紀錄等書面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