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5 條
教育團體提交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及妥當性等,應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