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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111年03月21日)
第 11 條
學校或主聘學校應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職族語老師之權利義務。
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三、契約期間薪資及支給方式。
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