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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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111年03月21日)
第 12 條
專職族語老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族語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四、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