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 111年03月21日)
第 16 條
專職族語老師工作項目如下:
一、族語課程教學。
二、族語教學相關行政。
三、族語課程、教學或教材研發。
四、學生族語學習相關競賽及活動指導。
五、其他學校指派之工作。
學校不得安排專職族語老師擔任導師、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同意商借至機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