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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 111年09月30日)
第 12 條
各類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