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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 111年09月30日)
第 16 條
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核發、補發或換發後經發現有不得核發、補發或換發之情事者,經調查屬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撤銷其已發之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