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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 111年09月30日)
第 2 條
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四、照片。
五、證書字號。
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七、法令依據。
八、發證日期。
九、發證機關。
十、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並加註國籍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