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評鑑結果分為優良、待改善及不通過三種。
評鑑結果為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本部得優先續約,且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本部得以書面糾正,並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由本部追蹤輔導並複評。經複評未通過者,再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部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本部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審議會於作出前二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
受託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情形,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