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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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108年05月27日)
第 10 條
調處人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調處程序,以避免拖延調處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