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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108年05月27日)
第 12 條
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三條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