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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108年05月27日)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受益人就其與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以下簡稱保險爭議),依本辦法之規定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