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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108年05月27日)
第 23 條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保險爭議事件之調處,由本部支付服務費;其服務費之金額,由本部與爭議處理機構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