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註冊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幼兒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離開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或幼兒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