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 108年07月01日)
第 2 條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公司,應為依保險法設立登記之人身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