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下列規定,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一、比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就學費用優待。
二、比照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享有就學費用減免。
三、比照原住民族教育法,享有助學金補助。
四、比照社會救助法,享有學雜費減免。
五、比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享有學雜費減免。
六、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享有就學費用補助。
七、比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享有學費減免。
八、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享有申請就學貸款相關權益。
九、比照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享有升學優待。
十、比照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享有申請保送入學相關權益。
十一、比照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享有升學輔導相關優惠措施。
十二、比照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享有升學輔導相關優惠措施。
十三、比照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享有申請參與或觀賞費用補助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