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國教署人事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二、相關機關代表。
三、教師組織代表。
四、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代表。
五、教育、諮商輔導或精神醫學領域之學者專家。
六、具諮商輔導專長之教師。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代表機關、教師組織或專業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但出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