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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 109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後,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於確認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