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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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 109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通過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