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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 109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解聘之必要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通過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