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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 109年06月28日)
第 20 條
教師屬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