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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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9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