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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及輔導 ( 109年06月28日)
第 4 條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校事會議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學校,於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其主聘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