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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及輔導 ( 109年06月28日)
第 6 條
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