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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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 109年06月28日)
第 9 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