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5 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